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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融合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昆山市融合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昆山台企之大爱,增进两岸社会之福祉。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昆山市前进东路399号台协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爱心助学;

(二)急难救助;

(三)其他相关慈善活动、慈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姓名:王妍霞、李邦欣、吴韬、高进龙、宗绪惠、郑宝堂、林大毅、邱奂宇、沈耀宏、黄健忠、蒋玉兰、郭怡秀、江支阳、彭祺炜、谢振煌、陈裕盛、邓仁清、杨茗安、陈丽梅、张静珠、柯春萌、李仁鐩、锺慕慧。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关注基金会事务;

(三)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者或公益慈善方面的专家、学者;

(四)遵纪守法、赞成本章程;

(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

(二)对基金会工作的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参加理事会议,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全体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由10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重大慈善项目的金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受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孳息不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人员的工资及基金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资、投资活动是指:(重大筹资、投资金额由理事会决定)

(一)一次性筹资在50万元以上的筹资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十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一次性捐助给其他慈善基金会 ;

(二) 一次性捐助给昆山市台协妇慈会专门用于慈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示公告

捐赠榜单

  • 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2,175,665

    六和机械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1,000,000

    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1,000,000

    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1,000,000

    台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800,000

    富士能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500,000

    日月光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 300,000

    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200,000

    环鸿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150,000

    昆山宝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

    波力食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100,000

    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100,000

    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 100,000

    三明电音企业(昆山)有限公司 50,000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50,000

    永信药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50,000

    台协C3蓬朗区 50,000

    台协C1开发区 50,000

    昆山嘉升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50,000

    昆山峰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昆山奕昕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昆山华冠商标印刷有限公司 30,000

    昆山品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协易机械精机(中国)有限公司 30,000

    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泰塑(昆山)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30,000

    昆山矩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0,000

    协和兴精机(昆山)有限公司 20,000

    协信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 20,000

    昆山华成织染有限公司 20,000

    昆山联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20,000

    昆荣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10,000

    昆山骅盛电子有限公司 10,000

    台协H周市 10,000

    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10,000

    昆山永锦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10,000

    昶泓合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10,000

    黄山万润丰投资兴业有限公司 10,000

    昆山欣鸿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昆山百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铨展环能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10,000

    昆山凯斯开普商贸有限公司 10,000

    昆山永展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0,000

    荣邦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10,000

    振力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10,000

    圣美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6,463.50

    大同齿轮(昆山)有限公司 5,000.00

    盛利屋木业(昆山)有限公司 5,000

    海基会 5,000

    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5,000

    昆山钜冠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5,000

    昆山高树饰品有限公司 5,000

    鲜活果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5,000

    昆山炫兴化学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000

    昆山华高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3,000

    昆山贯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3,000

    昆山华美涂料有限公司 3,000

    昆山泰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00

    昆山台协A区企业内关爱团队 1,700

    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1,000

    昆山立轩贸易有限公司 1,000

  • 孙德聪 100,000

    吴季鸿 10,000

    郝苏雯 5,000

    洪锦昌 5,000

    柯春萌 5,000

    个人 1,000

    施茹萍 100

    施茹萍 50

    叶胜昌 50

    施茹萍 50

    叶胜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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